电力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1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在发电运行、末端治理等过程中,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标准的排放限值,即烟尘不超过5 mg/m3;、二氧化硫不超过35 mg/m3;、氮氧化物不超过50 mg/m3;比上述标准中规定的燃煤锅炉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下降75%、30%和50%,是燃煤发电机组清洁生产水平的新标杆。
有色烟羽
上海市燃煤电厂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
浙江省也将燃煤锅炉消除“有色烟羽”写入地方环保标准:标准要求: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天津市环保局印发通知,将对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开展“石膏雨、有色烟羽”治理工作
石油石化行业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开始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学工业: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附录 A)、合成树脂、合成纤维、 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工艺加热炉: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 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 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开始执行

石油炼制企业:已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钢铁、冶金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排放标准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排放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 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 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2017年环保部决定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内容如下。
标准修改
表3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00mg/m3。
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2+26城市包括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钢铁相关行业
水泥行业
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排放标准。
重点地区企业执行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排放标准